强化监管让互联网直播不再任性
添加时间:[2017-04-16] 来源:本站整理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强化对互联网直播服务的监管,对互联网直播平台的管理责任、服务范围、安全保障机制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同时鼓励多方共治,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互联网直播作为热门新兴行业,既提供了大量创业、就业机会,又带来了网红经济。根据艾媒咨询发布的《2016年中国在线直播行业专题研究》,2015年中国在线网络直播的市场规模约为90亿元,网络直播平台用户数量已经达到2亿人,大型直播平台每日高峰时段同时在线人数接近400万,互联网直播成为文化产业中增长最快的新业态之一。
目前,腾讯、阿里巴巴、小米等各大互联网巨头早已纷纷进驻直播业。据不完全统计,国内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企业超过300家,且数量还在不断增长。但由于互联网直播的门槛比较低,加上主播水平参差不齐,随着竞争加剧,无底线炒作、暴力、色情、低俗等内容丛生,严重阻碍了互联网直播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由此也对互联网直播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事实上,自2016年以来,政府相关部门不断出击互联网直播乱象。比如,今年年初,扫黄打非办组织多部门开始严查互联网直播;7月文化部印发了 《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并设立专门内容管理部门,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直播;9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又下发 《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监管互联网直播广电节目或直播新闻、综艺等。此次《规定》的出台再次强化了对互联网直播的监管。
由于互联网直播平台的监管涉及公安、工商、文化、广电等多个部门,容易造成扯皮,形成监管盲区。此次《规定》明确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的监管,确立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互联网直播服务中总体负责协调的角色,以期改变对互联网直播监管“九龙治水”的弊端。《规定》要求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指导督促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规范互联网直播服务行为。
此次《规定》将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提供互联网信息直播服务,第二类是提供一般互联网直播服务,其中对第一类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要求更为严格。针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规定》提出了“双资质”要求,即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都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对直播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
针对一般互联网直播服务,《规定》要求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按照 “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直播发布者需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直播平台需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
《规定》同时要求直播服务提供者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根据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
可以看出,《规定》要求对互联网直播进行资质管理,通过实名认证、黑名单管理制度等,落实互联网直播相关企业的主体责任。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对互联网直播相关企业的违法处罚。《规定》指出,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对于违反《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网络直播服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总的来看,此次《规定》希望厘清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强化互联网直播的源头监管,以期形成监管合力,让互联网直播不再任性,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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